2008/02/02

警察是白痴, 難道之前沒有人發現嗎? 我已經說得夠多次了!!!

照片影響的無辜受害人固然值得同情, 但市民也不是那些自以為是的學者說的那樣, 我也絕不認同那是網絡暴力 (什麼鬼)
市民並不是因為對某些人的私生活有知情權而閱讀那些照片, 而是因為照片本來就在公開的地方, 我路過看到某張非法張貼的poster和我有沒什麼鬼權利是沒關係的, 難道我就可以視而不見? 看了當作沒看見? 而又應該因為看見了而被指責為支持非法活動嗎? 二十萬個荒謬, 呸!

如果那某個非法張貼的poster真的很新奇而且值得談論, 我看到後和認識的人說起, 難道又是幫助宣傳? 就算我沒有從中得到利益? 難道我看了某個電影, 或是在街上遇到某個特別的人後和人說起, 也應該被清算嗎? 就算那個電影是翻版的, 就算那個人可能是罪犯 (which我覺得都不算什麼)

法律不可信, 我已經說過一百萬次, 因為法律衹是用來被那些沒腦的白痴利用來對付異己的工具。 <-也不一定是異己, 因為不一定意見相對, 反正他們一時一樣, 話都衹有他們說, 喜歡的話今天的白色明天就是黑色了。

沒有留言: